塘沽一消费者购买了北京某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太阳能热水器,使用一年后,热水器突然倒落屋顶无法使用,消费者遂起诉要求赔偿。日前,塘沽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做出一审判决。原告杨先生诉称:其于2005年8月在被告处购买太阳能热水器一台,并由被告负责安装在原告所住的塘沽某居民小区楼顶。去年7月5日16时许,热水器突然无法使用,被告接到报修电话后赶到原告住处,告之热水器被风刮倒已不能使用。原告认为热水器尚在保修期内,热水器突然掉落,应属被告安装责任,故要求被告赔偿购买热水器费用5000元,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。被告辩称:原告购买热水器后由被告负责安装,并一直安全使用至2006年7月5日。报修后,被告现场查看发现,热水器已倒在房顶,真空管已全部破裂,安装热水器时有4根钢丝绳需固定在膨胀栓上,其中一根膨胀栓已不见,因栓是打入房檐的水泥里,可失踪的膨胀栓原位置并无缺口,而是被人做了防水层,所以被告认为是做防水的人为破坏,再加上事发当日风力较大,以上原因造成热水器掉落。故不同意其诉求。法院审理认为:该热水器的损坏是因为起固定作用的一根钢丝从固定点脱落而造成,被告虽主张是由案外人在房顶做防水导致人为破坏,且事发当天风力很大,但未提供证据证实,故应认定热水器损坏系由于安装造成。考虑到热水器有一定折旧,故对原告主张的数额予以酌减。法院判决:被告于判决生效起5日内赔偿原告热水器损失35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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